关于采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信息的通知
日期: 2018年12月29日 浏览量:
各位老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让广大教职工及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可选择由单位办理,或前往税务机关自行办理。
选择由单位办理的,单位将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留存相关材料以备审查;选择自行办理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至凌水税务所办理(高新园区海苑街32-3号,王家村路口,大连农商银行鑫宇分理处东方向71米左右)。
二、信息采集方式
选择由单位预扣预缴的老师可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1、手机客户端。客户端APP下载名称为“个人所得税”(注册指引详见附件),“个人所得税”APP于2018年12月31日起正式启用。
2、网页端。网页端网址: 网页端目前已正式启用
3、财务处主页下载表格。对自行申报确有困难的职工可在财务处主页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
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不宜层层汇总申报,建议大家优先采用手机客户端APP或税务网页端平台方式自行申报,申报数据无需下载打印,财务处可通过税务网络直接获取个人信息。选择财务处主页下载表格填报的,下载表格样式不能做任何修改,填报完成后需本人签字确认后将电子版与纸质版交财务处基金科汇总申报。以上方式个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信息采集时间
从2019年1月起,财务处将根据每月7日17:00前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预扣预缴及工资发放,7日之后填报的信息将于次月进行扣缴。由于2019年开始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个税,填报月份不会影响全年缴税金额。
财务处正在与我校的主管税务机关协调进校宣讲等相关事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文件详见
如有问题,请联系财务处基金科。
联系电话:84708881、84706286 佟飞 孔宪薇 王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