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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2016年资产清查低值设备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 2021年03月07日   浏览量:

第一条    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颁发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明确单价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设备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据此修订了《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9〕61号),对单价原值在1000元(含)以下的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为适应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改革,加强1000元以下的低值设备管理,保证低值设备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低值设备是2016年设备类资产清查时,已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平台管理的单价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但批量购置的同类低值设备仍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低值设备管理遵循“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低值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单位为低值设备的管理单位,领用人为低值设备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二级单位参照《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安排专人负责低值设备的调拨、处置,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二级单位对低值设备要定期清查,保证帐物相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对二级单位低值设备的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本办法2020年11月15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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