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大工办发〔2020〕39 号)
日期: 2021年03月07日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在校外放置使用的管理,合理高效使用学校仪器设备,保障各单位在校外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外放置是指放置于学校之外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校外研究院、企业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校外放置的仪器设备仅用于教学科研,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
第四条 校外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超期须另行申请。
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校外放置须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校外放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说明缘由、放置期限和具体管理措施等并提供支撑材料(如学校有关文件或有效合作协议、有效科研项目合同或项目批复文件),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是校外放置仪器设备的责任管理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校外放置使用的管理规程。仪器设备在校外放置搬移时须确保设备安全完好,项目结 束或合作期满,二级单位应及时收回校外放置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校外放置的仪器设备如需处置,应严格按照学校仪器设备处置有关规定在校内进行处置。
第八条 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校外放置使用。
第九条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把学校仪器设备放置在校外使用;逾期没有及时收回学校,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