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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安全管理规定(大工办发〔2019〕* 号)

日期: 2021年03月07日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安全平稳运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做好安全工作是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强化和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建立完善安全监督保障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依法治理,重点保障,落实责任”的方针,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列入二级单位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及其他管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管理工作仅限校园内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任务和原则

第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任务

(一)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不安全行为。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组织实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对突发事件。

(四)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五)重点保障

1.教学科研实验室以及学校重要办公场所安全。

2.危化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物品、高致病微生物)的存放、使用安全。

3.特种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存放、使用安全。

4.学校水源、电力运行安全。

5.食堂、宿舍、教室、图书馆、体育场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安全。

6.学校基本建设施工安全。

7.学校附属中小学安全。

8.学校大型活动安全。

第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一) 目标管理。各级单位应设定学期和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力争实现全年无事故。

(二)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大力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努力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必要的防范技能。

(三) 依法治理。严格依据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严格执法。

(四) 重点保障。贯彻“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各单位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增加投入,重点保障。

(五) 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分级管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章 责任体系

第八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是分管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安委会”)是学校安全最高管理机构,下辖六个分委员会:治安、消防与交通安全分委员会;生产与实验室安全分委员会;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分委员会;房屋安全分委员会;防灾减灾安全分委员会;基本建设安全分委员会。

学校各安全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分管工作的日常安全管理,各安全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十条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

学校职能部处、直附属单位和学部(学院)均纳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并设置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各类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是本实验室(课题组)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开发区校区、盘锦校区、附属高中、附属学校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分别成立安全工作小组。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校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指导。

(二)加强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校园安全文化建设。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各安全分委员会和二级单位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四)组织安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学校安全工作。

校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安委会工作部署。

第十三条 各安全分委员会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分管领域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

(二)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责任。

(三)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监督落实整改。

(四)建立健全安全应急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交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与实验室安全分委员会职责


生产与实验室安全分委员会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负责:教务处协助做好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做好国家、省部、大连市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技术研究开发院协助做好学校各级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监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二)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监督落实安全准入制。

(三)组织实施实验室公共服务体系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四)负责化学试剂、气体及压力气瓶采购审批。

(五)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废液和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第十五条 治安、消防与交通安全分委员会职责

治安、消防与交通安全分委员会挂靠保卫处。

(一)上级公安部门要求监管的仪器设备和危险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登记备案、购买审批、使用监管。

(二)做好校园治安防范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处置各类案件。

(三)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校园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演练,进行校园各类临时动火作业审批及公共房屋修缮改造消防审核、备案。

(四)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分委员会职责

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分委员会挂靠后勤处。

(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开展艾滋病、传染病等防控知识教育活动。

(三)做好全校范围内“灭四害”工作,降低“四害”密度,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四)组织全校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开展全校职业卫生场所检测,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组织落实全校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营养健康待遇。

第十七条 公共房屋修缮改造安全分委员会职责

公共房屋修缮改造安全分委员会挂靠资产管理处。

(一)电力运行安全和楼宇内用电安全。

(二)公共房屋修缮改造项目动火审批及相关安全管理。

(三)协助电梯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防灾减灾安全分委员会职责

防灾减灾安全分委员会挂靠校园规划与管理办公室。

(一)确保学校运行必需的水源安全。

(二)围绕水灾、地震、气象灾害等内容持续做好防灾减灾安全建设;设立相应安全标志、标识。

(三)建立防台防汛应急体系,制定防台防汛安全应急预案。

(四)灾害发生后,及时采集信息,准确上报灾情。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安全分委员会职责

基本建设安全分委员会挂靠基建处。

(一)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

(二)严格施工管理,确保在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三)新安装电梯在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障电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落实校安委会及本单位工作部署。

(三)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和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四)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和安全巡视、建立季度安全隐患台账和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完成每学期安全总结报告并报送校安委会办公室。

(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交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实行归口管理。根据事故类别,由各安全分委员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报送学校安委会。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处理程序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安全事故,将取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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